泸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2022-10-10 00:00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园区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相关规定,参照《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泸市府办规〔2022〕7号),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另外,高新区管委会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及高新区管委会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以下情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行业规划、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变化;

    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尽量避免重复变更。

    三、工程变更分工职责

    (一)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对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实时关注并会同相关参建方测算、控制项目总投资;若项目采用代建制,则由代建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完成;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三)行业主管部门、附属设施运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合法性、技术合理性;

    (四)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金额,对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总投资控制;

    (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

    (六)审批局负责审核变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  

    (七)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审批程序

    1.单次增减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 应报建设局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再实施。

    2.单次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局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会商确定后实施。

    3.单次增减金额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局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书面向管委会报告变更事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4.单次增减金额400万元以上且累计增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局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书面向管委会报告变更事项,由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审查同意并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涉及金额较大的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后(包括暂列金),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工程变更及管委会同意的其他变更,其审批程序为:

    由项目业主召集勘察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书面向建设局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局初审后召集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向管委会报告变更事项,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审定。

    (三)项目业主向管委会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以下资料: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资料审批程序为:1.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进行技术性(含变更实施方案)专家审查意见;2.项目业主将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按后文评审原则送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审核变更金额;3.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以上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五)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立即实施的变更按本条款第(六)项执行。

    本文中“以内”包含当前数,“以上”不包含当前数;“变更子项”指单次变更会商中同一部位(地点)或同一功能的变更(如瓷砖地面变更为木地面),变更子项内部进行品迭;不同变更子项之间不进行品迭。“单次增减”指某一施工合同中单独一次提出变更会商中变更子项增减金额的分别合计。“累计增减”是指同一合同中所有单次增减金额的分别合计。

    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等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完善施工图审查手续。

    (六)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在实施前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定,在实施的同时按照上述程序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印证材料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若变更事项达到前述管委会领导决策标准的,应当先报告管委会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同意。

    (七)若变更后总投资超项目概算金额,项目业主需按照《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泸市府发〔2020〕1号),相关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完善概算调整手续。

    (八)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变更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报审工作,分别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负责开展。

    五、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采用EPC方式建设需提前报管委会同意。EPC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发包,承包人在深化设计时严格执行限额设计。若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因客观情况及合同约定发生变更的,按以下条款完善工程变更程序:

    (一)变更发生时,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及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价未审定的工程变更:

    1.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共同测算,变更后的累计变更金额增减品迭未超过中标价(建安费用,下同)的,由上述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2.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共同测算,变更后的累计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中标价的,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工程变更及管委会另行同意的其他变更,由上述测算单位初步会商,再由建设局、财政局、审批局共同会商同意后,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变更发生时,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完成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价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参照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处理。

    六、工程变更评审原则

    (一)财政评审前需通过部门会商同意,项目业主需在会商确定的变更金额范围内完善施工图及预算并报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评审。

    (二)工程变更内容在原招标控制价中已有单价或类似单价的,不纳入评审范围,变更金额由项目业主及社会咨询机构自行测算。

    (三)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原相关配套文件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

    (四)评审以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材料价格按原评审时《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或原相关行业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原造价信息上没有材料价格的,若变更未实施则采用变更送评时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变更送评时市场询价,若变更已实施则采用实施当期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多种方式询价),评审金额作为变更工程的控制价。

    (五)上级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七、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一)变更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按以下原则调整:

    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原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材料价格按原评审时《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或原相关行业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原造价信息上没有材料价格的,若变更未实施则采用变更送评时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变更送评时市场询价,若变更已实施则采用实施当期相关造价信息,没有造价信息的采用多种方式询价,进行组价后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不下浮,若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上级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未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以内,执行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以上,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

    (二)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有以下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且已签约合同无具体不平衡报价计价修正约定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对应的该清单项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上浮比例大于或等于30%时,该清单项变更价格,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的单价,执行原中标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结算〕。

    2.对应的该清单项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下浮比例大于30%时,该清单项变更价格按照以上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的计价原则组价后再按原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下浮后进行结算。

    3.出现上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若取消实施招标清单中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取消部分按照招标控制价对应的清单综合单价,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执行〕下浮后,与该清单项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比较,按更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选择扣除。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并依法按照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一定比例的,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级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若有),将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列入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跟踪落实相关条款。

    (三)品迭后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除相关变更程序以外,项目业主需通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管委会书面汇报项目整体变更情况及后续整改方案。项目业主在项目论证、用地勘察、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增项增量的工程变更,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其它

    (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行业现状及相关规范,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二)通过BOT、PPP等方式实施且需使用本办法“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所述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变更发生时间的同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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