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23-08-03 00:00

一、投资驱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第Ⅰ类);

2.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限于玻璃基板、柔性显示基膜、掩膜版、彩色滤光片、偏光片、柔性电路板、触控模组、背光源、电子气体、液晶材料、发光材料、光电子芯片、光学系统、激光器件、超高清设备等材料及组件生产项目,以及曝光、显影、蚀刻、离子注入、硅结晶化、巨量转移、气相沉积、蒸镀、检测、封装等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含材料)项目(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I类,且固定资产投入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8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2.属于第Ⅱ类,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350万元、500万元、550万元、600万元、65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证明材料;

4.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二、供应链协同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首次为下游生产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形成有效供应链的(第Ⅰ类);

2.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该供应链配套能力不断增强,销售合同再实现连续2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Ⅰ类的,按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2.属于第Ⅱ类的,按销售合同总额最高年增量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供需合同证明材料;

4.项目自主研发和产业化的证明材料,以及产品首次(及再次)供货形成供应链的证明材料。

三、产品链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首次采购新型显示产品并用于终端产品的制造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第一年采购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采购合同证明材料;

4.项目首次采购新型显示产品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服务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围绕生产制造,提供设备维修、零部件清洗和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业,首次服务性收入达500万元的(第Ⅰ类);

2.在获得首次补助后,生产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性收入连续2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Ⅰ类的,按实际年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属于第Ⅱ类的,按实际年收入最高增量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提供生产服务的合同证明材料;

4.首次(及再次)生产服务和实际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关键技术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自主研发玻璃基板、液晶材料、有机发光材料、光刻胶、彩色光胶、有机化学溶剂、靶材、柔性电路板、柔性显示基膜、触控模组、电子纸、精密光学镜片、光学模组等新型显示技术和设备制造技术(材料、器件),4K/8K芯片、编辑系统、摄录和存储设备、展映平台等超高清视频设备(软件、系统),以及大功率激光器、光刻机、刻蚀机、光电子芯片、硅光芯片等器件(材料、系统),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第Ⅰ类);

2.自主研发掩膜版、彩色滤光片、偏光片、驱动IC等技术(工艺),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Ⅰ类的,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属于第Ⅱ类的,按研发投入额的1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自主研发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目标、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设计、人员和进度安排、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评估等;

4.项目产业化情况,包括销售收入明细表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5.项目研发资金投入情况,包括投入明细表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国家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如国家资金是分期拨付,则按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重大专项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

4.资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

七、前瞻储备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显示(QLED)、小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ni-LED)、微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LED)、微型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OLED)、碳基显示、全息显示、3D显示、激光显示、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PI)、低温多晶氧化物技术(LTPO)、屏下摄像头技术、柔性折叠技术、8K芯片及设备、高速光通信芯片、超高速硅光芯片、半导体激光器、超大功率激光器、纳米级光刻机、纳米级刻蚀机、纳米级光学镜片模具、光器件软件系统、8K智能处理系统等领域开展软课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第Ⅰ类);

2.在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显示(QLED)、小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ni-LED)、微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LED)、微型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OLED)、碳基显示、全息显示、3D显示、激光显示、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PI)、低温多晶氧化物技术(LTPO)、屏下摄像头技术、柔性折叠技术、8K芯片及设备、高速光通信芯片、超高速硅光芯片、半导体激光器、超大功率激光器、纳米级光刻机、纳米级刻蚀机、纳米级光学镜片模具、光器件软件系统、8K智能处理系统等领域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Ⅰ类的,按专家评审的分值,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给予30万元补助,90分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

2.属于第Ⅱ类的,项目资金投入不超过1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补助,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包括建设目标、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建设内容、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自身优势、人员和进度安排、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预测等;

4.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及明细等。

八、人才引进项目

(一)申报条件

来蓉创业就业的高端专业人才,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且依法在蓉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及专业人才的情况证明;

4.人才与所在企业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单等相关材料;

5.人才上年度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公共平台项目

(一)申报条件

围绕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化、融合化和生态化发展,提供上下游制造协同、产学研用协作、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检验检测、行业交流与决策咨询等平台化服务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包括建设目标、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建设内容、自身优势、人员和进度安排、验收报告、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评估等;

4.项目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的情况;

5.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十、会展赛事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通过会展赛事活动,促进3户以上企业实际落户,且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第Ⅰ类);

2.通过会展赛事活动,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签订3份以上合同且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1.属于第Ⅰ类的,给予承担单位50万元的奖励;

2.属于第Ⅱ类的,给予承担单位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包括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会展赛事方案、执行情况、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评估等;

4.第Ⅰ类:落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Ⅱ类:合作交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形成合作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等)。

十一、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申报主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显示产业类(包括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和激光)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和政策主管部门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为便于查询、防遗失,申报材料需汇集成《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前,具体以市经信局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并把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局(会展赛事项目承担单位在外地注册的,承担单位可直接报市经信局)。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项目资金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五)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3日生效,有效期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23〕3号)一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188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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