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7-10-14 17:10

各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战略决策部署和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落实市五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建设民营经济强市,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思路目标

总体思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通过优化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帮助解决融资、鼓励创新驱动、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宜宾民营经济在扩大总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上取得新突破,为建设民营经济强市,促进宜宾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力争到2021年,全市民营企业达到50000户以上,年均增长5000户以上,各县民营企业保持20%以上增速,确保全市民营企业总量进入全省前三。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0.5个百分点以上。到2021年,民间投资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进入全省一流方阵。

二、优化发展环境

优化投资发展便利化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开展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优化公平竞争环境。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依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必需材料、流程、办结时限,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领导干部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与“清”的政商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服务。政府部门涉企行政审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于超过法定时限的,由市行政效能办、市监察局追责,以铁的纪律降低制度性时间成本。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减免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减免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查处各种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编制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严禁指定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政策宣传,保证惠企政策落实到位。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严禁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征收指标到企业、对企业“回溯性收税”和征收“过头税”。

精简归并降低“五险一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尽量下调。工伤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71号文规定的“新八类”行业标准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比5%—12%的浮动区间范围缴存。

降低用电用气用地成本。符合条件的工业民营企业,新增用电按照用电0.45元/千瓦时的标准,用气2.1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用电用气价差由政府补贴。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较低的企业充分利用其“围墙内”厂区存量用地,或扩大原有项目投资,或设立新的独资、合资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帮助解决融资问题

落实惠企金融政策。坚决杜绝不合理垄断服务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做法。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注册地在宜宾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80万元;在股交中心交易板、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大力推进股权出质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质押业务。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市域内制造业企业且当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第四季度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分别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在5年内不得退出在宜投资企业。新设私募投资机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且6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宜宾市内实体企业本地项目的,给予适当奖励。

五、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小微民营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对每年“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数量分别达200户、20户、10户的县,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支持培育大型民营骨干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宜宾的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10亿、50亿、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补助。对骨干企业扩能增效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做强做大新兴产业。围绕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通用航空、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及器械、页岩气等高端成长型产业和绿色食品加工业的“8+1”产业企业,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等直接投资入股引导,做长“8+1”产业链条。重点采取“飞地”模式,集聚全市力量,各县每年培育新设“8+1”产业配套民营企业不少于5户,到2020年力争“8+1”全产业链民营企业达到500户。对传统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进入“8+1”产业的,新增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支持企业兼并及改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或以上、且总部在我市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最长为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企业“以商引商”。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战略合作投资或新兴产业项目做大做强企业。对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按照《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鼓励创新驱动发展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对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统筹引才计划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可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民营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发放8—20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800—20000元的创业补助。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制造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实施商标品牌带动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参与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由地标产品申报办公室统筹补助经费进行安排。对首次获得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民营企业到宜宾投资建厂,新增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从2017年起,全市每年新增注册商标不低于1500件,对农业、服务业和制造业民营企业商标品牌培育,进行定向跟踪、重点监测,每年披露不少于2次品牌发展报告。对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注册费补贴。建设网上“宜宾商标馆”。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对带动性强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博士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在我市就地技术转化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入股设立创新型企业,入驻我市工业园,土地优先供应,并给予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注资等方式参与“双城”建设。

打造绿色发展模式。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由市财政通过拨贷联动或事后奖励的方式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最高为250万元。鼓励企业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经认定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优势企业建设海外品牌展示和体验中心,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宜宾商品展销中心,前三年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收购企业资产交易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市内工业民营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七、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谋划部署和统筹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重要事项,研究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工作,要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民营经济出成绩、提水平、上台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加大财政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统筹落实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遴选一批有需求的民营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试点。到2021年,通过股权投资推动不少于200户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增强骨干民营企业实力。继续发挥好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作用。

打造服务发展平台。建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县两级四套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建设全市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及运行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为民营企业提供在线专项资金申报、运行监测分析、产业资源共享等各类服务。

加强考核督查。对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对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八、附则

本意见涉及的各类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除中央、省、市配套资金外,由市、县财政统筹分级负责,予以保障。企业申报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交叉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废止。

本意见由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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