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纳入支持,涉及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其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市政府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二、对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在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产品,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加强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免除相关费用。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七、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以示激励。
八、加强物流运输保障,针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九、支持县市区、园区、市级相关部门向企业预付购货订金,凡与市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按合同总金额,预付50%订金。物资交付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十、支持企业申报省上补贴。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除省上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上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以上十条支持措施,仅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按要求向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税务局、绵阳市金融工作局等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按程序办理;对未按时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不予支持。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时止。本支持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财政局。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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