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 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023-11-17 00:00

原标题: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应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绵阳高新区内,运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区内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器的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的传统工业和商贸服务企业。

第二章

工业企业转型政策

第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对利用电子商务实现年度新增国内销售额突破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对通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年度进出口额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 万元、1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工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对首次通过指定的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内

国际贸易,且与该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年费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企业所交服务年费50%,奖励上限为3万元。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自建网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自建独立网站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业企业,其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内贸电子商务政策

第七条 鼓励内贸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建设,对年度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

奖励其平台建设费用的10%,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内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线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四章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第九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对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商销售平台,年度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立独立网站或独立页面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推广。对应用国际搜索引擎和新媒体等方式,进行海外推广的跨境电商企业及传统工贸企业,奖励其实际发生费用的 10%,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依托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首次通过指定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与该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年费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所交服务年费的 50%,奖励额

度不超过3万元;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度在线交易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开展阳光化通关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绵阳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对通过绵阳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累计达100笔或金额达1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累计达300笔或金额达3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进口额首次超过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年度进口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度出口额超过 2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通过绵阳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指定平台报关出口,且年度出口额实绩达到3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补贴其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绵阳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到成都通关口岸发生的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额补贴物流企业。

第十五条 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8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绵阳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平台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电商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规模。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且年度服务收入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创新创业及人才政策

第十八 条经高新区电商孵化器孵化的电商企业,其线上年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按照2000元/家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孵化企业及孵化器。

第十九 条经高新区电商孵化器孵化的跨境电商企业,其销售额超过30万元,按照3000元/家标准一次性奖励跨境电商孵化器。

第二十条 对落户高新区的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享受绵阳及高新区相关人才政策;对获得高校和职业院校跨境电商相关专业毕业证、继续教育认证或取得相关机构以及阿里国际、亿贝等主流跨境电商平台专业认证,在高新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以社保关系为准)的跨境电商人才,每年奖励个人 2000 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行业交流、讲座、论坛、展示交易、培训等活动,并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及成效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章

房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新入驻高新区电商产业园的电商及电商服务企业,按其实际使用场地面积每平方米实现销售(服务)收入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销售(服务)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第二年销售(服务)收入达到2万元/平方米,第三年销售(服务)收入达到3万元/平米,给予房租全额补贴;如第二年销售(服务)收入在1.5—2万元/每平方米之间,第三年销售(服务)收入在2.5—3万元/每平方米之间,给予50%房租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孵企业销售(服务)收入总计达到1万元/平方米,每年新培育孵化企业不低于15家,且履行了各项专业功能的电商孵化器,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履行了公共服务与综合服务专业功能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国内外知名电商、跨境电商企业落户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每年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当年发生非诚信行为,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并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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