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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5-26 00:00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州第十二次党代会、州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立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为总抓手,聚焦省委“两区一基地”发展定位,持续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抢抓“双碳”发展机遇,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通过持续努力,建筑业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水平大幅提升,建筑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品质显著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建筑业呈现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为“一州两区三家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坝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力争到2027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亿元,培育建筑业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5家、1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建筑强企行动

1.优化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支持国有建筑企业加快发展,逐步解决国有建筑企业培育数量不足和带动能力弱的问题,州级在2023年内完成1家国有建筑企业的组建工作,鼓励各县(市)积极组建本级国有建筑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和比较优势。积极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优化资质、创新技术、培养人才和转型经营,帮助民营企业打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健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搭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平台,建立大中小企业之间融通发展的机制,鼓励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支持在州注册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深化合作,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矿山等领域项目建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排在逗号前的为牵头单位,有多个牵头单位的按职能职责负责,下同)〕

2.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通过新增、合并、分立、重组或改制等方式优化结构和升级资质,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形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龙头带动效应;培育“投融建营”型企业,推动建筑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等深度合作,提升企业多元化经营管理能力;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支持建筑企业取得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并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型企业转型;培育建筑劳务企业,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加快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引导建筑企业提升绿色建造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研究。力争到2027年培育具备“投融建营”能力企业5家、一级资质以上骨干施工总承包企业3家、工程总承包企业2家、全过程咨询企业2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家。〔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建筑人才队伍。落实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建筑人才培育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阿坝州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遴选工作,并于2023年内完成实地核查、择优遴选、社会公示和报送备案等程序,推动在州注册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推广网络教育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每年度举办1次建筑工人“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对优秀建筑工人予以表扬,授予“阿坝建筑工匠”称号,并给予表扬。对获得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4.规范工程交易管理。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方式;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除桥梁、隧道、水库、高速路以及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依规分包给中小企业完成,鼓励在州注册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分包;结合州内能源、交通、住建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鼓励入州的建筑企业与州内注册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专业分包等方式合作。规范应急工程交易管理,州、县(市)按规定于2023年10月底前分级建立抢险救灾项目施工队伍储备库,鉴于我州地理环境的复杂性、风险性和抢险救灾的突发性、紧迫性,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救灾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建筑业企业进入抢险救灾项目施工队伍储备库,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若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落实工程采购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鼓励工程采购依法依规优先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企业。〔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5.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执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推进工程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规范施工现场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管控;鼓励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优先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提升施工企业事故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和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规范建筑业企业管理。严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每年定期开展在州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核查,对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撤回其资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加强地方、部门、企业联动,推进信用信息共享;用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功能,加大不良行为记录公开力度,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全覆盖;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对信用评价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保证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让诚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惠企政策措施

7.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地工程预付款制度,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至30%;鼓励其他项目积极支付工程预付款。执行工程保证金规定,严格落实工程保证金种类、限额和退还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严肃处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金融工作局、阿坝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落实企业资质改革部署,稳步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州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在州承揽能源、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矿山建设项目的大型建筑企业在州成立子公司予以支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州级每年按不低于500万元标准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创先争优及人才培养。

10.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建立企业产能提升、晋升资质及优质企业入州奖励机制,全力助推我州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激励企业产能提升。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在州注册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央企、国企、优质民企将大型项目的专业工程、施工劳务依法依规分包州内企业,积极开展战略协议合作,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属地群众增收,年度按分包工程地方税收贡献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激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本州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本州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晋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增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每增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引进优质建筑企业。对引进的具有施工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优质建筑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注册奖励,实行“一企一策”;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享受阿坝州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倡导州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州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州投资的企业在我州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州在州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依规享受相应扶持奖补政策。〔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激励企业转型发展。

激励企业创新驱动引领。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高装配率及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激励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大力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扶持1~2家节能建材生产企业,争取保温材料本土化同时,推广装配式的保温复合围护结构技术的应用。鼓励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入园发展,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财政金融扶持、用地、税收等优惠。对在我州实施建设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厂家、节能建材生产企业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按照不低于生产基地及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单位扶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激励企业创先争优。设立“净土阿坝杯”“突出贡献”“拓展市场”“优秀工程建设服务企业”及“阿坝建筑工匠”奖补,每年召开一次建筑业发展大会,评选表扬创先争优建筑企业及建筑人才。

设立“净土阿坝杯”奖补。对在州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在州执业项目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履约服务、吸纳本地农民工等因素,综合评定前三名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净土阿坝金奖”“净土阿坝银奖”“净土阿坝铜奖”表扬,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设立“突出贡献”奖补。对税收贡献排名前三名的州内建筑业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年度产值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前三名的州内建筑业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同时,由州人民政府给予上述两类企业“阿坝州突出贡献企业”表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设立“拓展市场”奖补。在州外承揽业务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前3名建筑业企业,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阿坝州优秀拓展企业”表扬,并分别给予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20万元、第三名10万元奖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设立“优秀工程建设服务企业”奖补。对在我州注册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重点企业,结合在州执业中的服务业绩、质量、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优秀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各1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阿坝州优秀工程建设服务企业”表扬,并分别给予6万元奖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设立“阿坝建筑工匠”奖励。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阿坝建筑工匠”评选,设立“阿坝建筑工匠金奖”1名、“阿坝建筑工匠银奖”2名、“阿坝建筑工匠铜奖”3名,获得“阿坝建筑工匠金奖”“阿坝建筑工匠银奖”“阿坝建筑工匠铜奖”的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激励人才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转注册到阿坝州建筑业企业的一级或不分等级国家级注册建筑业高级人才与本州建筑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并同步在该企业购买社保的,按上述人员总数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月的资金扶持,企业专项用于补贴引进人才,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以上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创先争优及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中,受奖补的建筑企业5年内办理外迁手续,企业所得奖补全部收回;受奖补人员需在本州建筑业相关企业工作满3年,期满予以兑现。

具体奖补细则由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五)努力提升建造水平

14.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大力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增加星级绿色建筑数量;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执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加强建筑垃圾管控,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各县(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断提高。〔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积极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建造过程中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设备,提升施工机具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有序实施装配建筑。政府资金投资或主导的项目带头推进装配式建造技术,社会投资项目加快推广使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在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项目的应用,在市政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装配式技术,在施工现场办公用房、施工围挡、场地硬化、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中推广使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鼓励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到2025年,力争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装配式建筑的占比达到50%以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拓展州外市场

17.鼓励战略协同合作。以州内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为依托,实时举办州内建筑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见面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提升州内建筑企业知名度,强化拓展州外、省外市场能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8.支持“走出去”发展。各级、各部门应当为州内建筑企业拓展州外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退税等服务,支持州内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本州建筑业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州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评先评优、信用评价、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职称评审以及本州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做好建筑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

(二)强化服务指导。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挂包帮”服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优化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州、县(市)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协力推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加大对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建筑业的认同和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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