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 项目运营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8-2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平台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物流中心入驻企业以及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统计关系在资阳市且在物流中心内有实质性开展外贸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和物流中心运营主体。

第三条  支持政策与入驻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并纳入相应合同条款,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中心租赁物流中心办公楼、标准厂房(仓库)、保税仓库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或单位面积年进出口额达到1万元/平方米,给予前三年租金100%补贴。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进口贸易。对在物流中心注册开展贸易业务的入驻企业,每户年进口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及50万元奖励,对进口额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照4‰追加奖励。企业只享受最高进口额对应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并通过物流中心仓库出货的入驻企业,年出单数达到5000单以上且总成交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年出单数达到1万单以上且总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年出单数达到2万单以上且总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出单数达到5万单以上且总成交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年出单数达到8万单以上且总成交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只享受最高年出单数或成交额对应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此项奖励与第五条奖励分开核算,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降低通关服务成本。经物流中心海关报关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报关手续费用给予150元/票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八条  降低四川省内口岸到物流中心的物流费用。对从泸州港水运口岸、宜宾水运口岸、青白江铁路口岸、双流空港口岸、天府空港口岸运抵物流中心保税仓储的重车,按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年。

第九条  对在物流中心进行集货、分拨货物的企业,对到达物流中心的20尺柜集装箱重箱按照1000元/个给予奖励,40尺柜集装箱重箱按照2000元/个给予奖励。柜箱小于20尺的不予奖励;柜箱介于20尺至40尺之间的,按20尺柜奖励;柜箱大于40尺的,按40尺柜奖励。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条  鼓励运营主体扩大物流中心外贸规模和拓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业务。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支持政策按年度兑现,次年由运营主体组织入驻企业申报并汇总申报材料,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审核后按程序兑现。

第十二条  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高新区按照5:5比例分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力强的项目的支持,可视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商务局对本政策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3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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