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增强核心功能和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引导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4〕4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授权财政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坚持差异化考核。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分类考核,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战略引领,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近期效益和远期发展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考核机制,切实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服务城市,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国之大者”“省之大计”“市之大事”“新区之要”,聚焦“聚人兴产”主线和“三大倍增行动”,在产业建圈强链、打造科技创新新极核、筑强内陆开放门户功能、加速聚集人气商气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出,强化行业技术引领,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主责主业,明确国有企业主业方向,聚焦市场竞争力,加快投融资平台市场化专业化结构调整,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加快主业经营发展,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突出公司治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集团化管控,突出人财物和二三级公司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实效,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三大类,企业分类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功能定位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阶段的企业,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对承担重大改革任务发展、处于特殊阶段等情况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明确考核重点。
第十二条 对竞争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重点考核企业盈利能力、资本回报水平、市场竞争能力、风险防控等指标。
第十三条 对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产业发展引导能力、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当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重点考核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民计民生工程、成本控制、营运效率等指标。对社会效益类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纳入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对主业为金融业、经营金融商品的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效益、发展质量、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服务功能发挥、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城市发展战略等指标。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导向,重点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综合收益、国有资本布局、资本运营、资产有效处置等指标。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新区重大战略项目、实施重大改革重组、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事项,且经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的,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量。
第四章 考核周期与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原则上以连续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财政金融局确定)。对新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行业周期性明显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类、持续发展类、功能任务类、特殊贡献类、约束类五类指标组成。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考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企业的要求,差异化选取具体指标,并视情况动态调整。
(一)质量效益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二)持续发展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指标,也包括国资国企改革提升行动等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改革发展任务。
(三)功能任务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围绕党工委管委会战略部署确定的重大专项目标任务、以及各部门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产业引导性投资、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任务。
(四)指标权重。质量效益指标、持续发展指标、功能任务指标权重合计为100%。其中,质量效益指标和持续发展指标权重合计不低于70%,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不高于30%。各企业各指标权重,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结合所处行业和阶段等因素,按以下原则“一企一策”差异化确定:
竞争I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45%,原则上不设功能任务指标;
竞争II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35%,功能任务权重不高于20%;
功能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30%,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不高于30%;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20%,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不高于20%。
(五)特殊贡献类指标。此类指标为加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完成新增急难险重任务、超额完成重点目标、开展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逆周期投资贡献突出、获得新区管委会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等。
(六)约束类指标。此类指标为扣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满分120分,其中质量效益、持续发展、功能任务三类指标共计100分,特殊贡献类指标最高20分,约束类指标扣分不封顶。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综合考虑年度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主要考核指标为基本指标、管理指标和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要求,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且不与年度指标重复,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按照与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企业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相匹配、与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相符合的原则,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战略部署和对国有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负责开展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管理,在分析研究新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目标考核内容,积极引导企业履行好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自身发展规划目标,自主申报目标建议值,鼓励企业坚持实事求是、自我加压、申报更高目标。财政金融局统筹考虑与总体目标衔接、企业前三年财务数据、行业水平、监管要求等因素,根据企业实际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等,合理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动态调整计分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国家和省、市、新区重大政策调整、企业改革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客观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财政金融局研究同意后可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由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内容整合筛选,由财政金融局确定考核目标内容、考核标准及考核分值,核定考核结果。年度考核采取由财政金融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考核可采取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主要包含: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综合管理考核;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提出目标建议。考核期初,企业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财政金融局重点工作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财政金融局。
(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财政金融局就相关考核内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财政金融局牵头研判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各企业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财政金融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签订。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中,财政金融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评估,可视情况提出预警,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国资监管提示函和国资监管通报等制度,督促提醒企业抓好目标任务落实。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金融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金融局。
(二)财政金融局牵头组织考核,对相关考核内容的考核标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考核分工、内容和标准。
(三)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实施,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至财政金融局。其中,功能任务指标由两委办牵头,会商财政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核。
(四)财政金融局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
(五)财政金融局综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部门反馈的考核意见等,研究确定考核分数和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财政金融局反映。
(六)财政金融局根据考核结果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将最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情况向各企业进行书面反馈。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期末,财政金融局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综合考虑年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出现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等其他情况,对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
第三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五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资产规模等因素分档确定;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党建考核结果、综合管理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六条 对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由财政金融局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利润总额完成情况与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挂钩,在符合“一适应、两挂钩”原则下,适度给予工资总额奖励。对年度考核为D级的企业次年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D等级的企业,财政金融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财政金融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于考核扣分、考核降级、暂缓兑现薪酬、扣发或追索扣回薪酬等处理。对违规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关于转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纠错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天财发〔2023〕88号)容错标准和内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财政金融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由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场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实行市场化的业绩评价和薪酬确定机制,由企业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另行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财政金融局授权出资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办法规定应考核的企业其他企业负责人(非主要负责人)、所属企业(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以注重绩效、强化激励为导向,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由纪工委另行组织实施;专职外部董事等的考核按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牵头负责所管理国有企业中由党工委或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各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按贡献大小确定薪酬,制定并完善业绩考核与员工流动、职级升降、薪酬增减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员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第四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任期考核实施细则,可适时修订完善。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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