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7-10-01 20:13

为认真贯彻县第十三届二次党代会精神,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赢脱贫奔康攻坚战,建设幸福美丽新渠县。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经办金融机构

贷款对象

具有渠县本地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工、复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渠县境内创业;2、有投资额30%的自有资金;3、取得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4、有固定经营场所;5、经营项目状况良好;6、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或提供抵、质押及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7、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经办金融机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渠县邮政银行,渠县城市商业银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贷款额度

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贷款贴息

第1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第2年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三分之二,贷款人承担三分之一,第3年由财政贴息三分之一,贷款人承担三分之二。。

三、贷款担保

信用担保

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借款人需向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

财产担保

借款人用财产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四、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持下列相关资料向县就业局提交书面贷款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和填写《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大学生持《就业创业证》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申请人自主创业的商务计划书,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

5、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企业还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工商营业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夫妻双方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借款人通过担保中心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人及相关资料。包括:①反担保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③反担保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担保承诺书》。

9、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初审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渠县创业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在《渠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审核

1、就业局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担保

以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贷款的,经当地担保中心审核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反担保人条件后,符合条件的与借款人、反担保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手续,并签署意见。

发放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对经就业、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的创业贷款项目根据贷款条件审查后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

五、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拟定时间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19日开展此项工作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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