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标题:财税金融支持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聚焦激发有效需求、培植增长点,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为扎实做好2024年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确保完成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实施高质量发展真抓实干激励约束政策,市级财政对经济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园区进行激励,鼓励各地全力拼经济搞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多作贡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以下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单独列出〕
二、落实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三、落实小微企业部分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四、支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制造业贷款发放力度。对发放该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低于全市当年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县级银行机构(包括市级分行直属营业部门),财政部门按机构当年该类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主体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审核拨付,市级财政按照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的20%给予专项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达州市分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重点产业信贷额度。对支持能源化工、新材料、农产品加工、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纺服饰等“3+3+N”重点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机构,综合全市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幅等因素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达州市分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七、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年;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3%/年,1000万元以上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达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八、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银行机构向市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市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20%:80%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达州市分行)
九、鼓励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机构年度新发放贷款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资金由承贷主体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审核拨付,市级财政按照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的20%给予专项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达州市分行)
奖补资金申领发放实行“快申快享”方式,按照“激励直达”原则直接向市场主体发放;本政策措施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外的已有激励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除已明确市县分担比例的政策,本文件中市级出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奖补。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收集政策执行情况、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月通报。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有效期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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