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十条

2022-12-28 00:00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全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地,提升我县经济活力,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扶持范围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数据统计均在我县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销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企业;签约在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名下,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销售产品,且是荣县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的网络达人。

第一条  电商企业开办补贴

在我县新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营业额达50万元或两年内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开办补贴2万元。

第二条  电商供应链企业开办补贴

在我县新成立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销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提供网销产品或服务价值达100万元或两年内提供网销产品或服务价值达200万元的,给予企业开办补贴2万元。

第三条  招引电商企业开办补贴

已达一定规模的县外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新成立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营业额达500万元的给予企业开办补贴10万元,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开办补贴20万元,年营业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开办补贴50万元。

第四条  房租补贴

在我县新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经县商务局备案同意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销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企业,租赁房屋(含厂房、库房)的给予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房租的50%,第二年补贴房租的40%,第三年补贴房租的30%,租赁我县国有资产的房租补贴再提高10%。每年房租补贴不得高于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的30%。

第五条  电商企业产业扶持补贴

在我县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营业额给予企业产业扶持补贴,年营业额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补贴企业年营业额的0.5%;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补贴企业年营业额的1%;年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补贴企业年营业额的1.5%。每年产业扶持补贴不得高于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的40%。

第六条  电商供应链企业产业扶持补贴

在我县成立的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销产品的供应链企业,按年提供网销产品额的1%给予企业产业扶持补贴,每年产业扶持补贴不得高于该企业提供网销产品缴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的40%。每开发一个爆款(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网销产品,补贴10万元。

第七条  电商服务企业产业扶持补贴

在我县成立的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短视频策划、编辑,网上店铺开设、运营,客服)的企业,按年提供服务金额的5%给予企业产业扶持补贴,每年产业扶持补贴不得高于该企业提供服务缴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的50%。

第八条  电商培育企业产业扶持补贴

电商人才培育企业为我县每新孵化1名直播带货人才,粉丝量达到10万且连续三个月月均销售额达10万、粉丝量达100万且连续三个月月均销售额达100万、粉丝量达500万且连续三个月月均销售额达500万、粉丝量达1000万且连续三个月月均销售额达1000万的,分别给予培育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快递物流补贴

在我县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快递发单量给予快递物流补贴,每单补贴0.1元。每年快递物流补贴不得高于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的10%。

第十条  流量补贴

签约在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名下,为我县电子商务企业销售产品,且是荣县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的直播网络达人,按直播网络达人全网粉丝量每年给予流量补贴,全网粉丝量在10万—50万(不含50万)且年销售额达50万元的,补贴1万元;全网粉丝量在50万—100万(不含100万)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的,补贴2万元;全网粉丝量在100万—200万(不含200万)且年销售额达200万元的,补贴4万元;全网粉丝量在200万—500万(不含500万)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补贴6万元;全网粉丝量在500万及以上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

本政策所补贴内容与县上其它扶持政策重复时,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与补贴,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自贡市另有政策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若遇县本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3年。在我县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到2022年1月1日不满3年的,可按剩余时间距成立时间对应年份享受相应年份的房租补贴。本政策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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