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7-10 00:00

一、出台背景

2014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0号),明确市、县(区)政府是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实行土地集中统一供应,但未对各县(区)政府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日常土地供应的审批、备案等作出规定,导致全市土地出让计划不统一,信息收集不及时不全面,土地出让节奏把握不准确。为进一步理顺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全面有效调控经营性土地出让市场,研究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出台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建议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送审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性土地基本概念。明确经营性土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服和商品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由市长召集或委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协调研究一次。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眉山土地市场,审议全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季度土地出让计划,规范土地市场供应秩序等。

(三)经营性土地出让原则。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出让”原则,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主体。

(四)出让计划编制审查。明确各县(区)政府年度和季度土地出让年度计划,须经市联动机制审定后执行。

(五)出让情况备案报告。明确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备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的时限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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