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内江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培育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加快实施,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我市企业,是指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上市融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挂牌)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主要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发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其股票向公众出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是指企业进入了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名单。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根据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分层次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给予累计不超过350万元(含)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与保荐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被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我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完成境内上市(挂牌)。
1.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完成首发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
3.对在异地“买壳”“借壳”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在我市纳税满一年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上市,且在我市的经营主体的税收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50%(或承诺五年内内江市内经营主体均能满足以上条件),并将所募集80%资金投资于我市(入境资金以国际直接投资形式进入内江市内经营主体),按募集资金额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完成股改和新三板挂牌的,按新三板挂牌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符合本办法多个奖励条件的,后续申报按相应奖励标准扣减已按本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该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过内江市上市相关补贴的,后续申报按照本办法奖励程序进行相应金额扣减后给予奖励;申报企业须在完成上述事项的次年完成奖励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不再进行补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
1.内江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变更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完成境内上市(挂牌)。
1.内江市企业完成境内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证监会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
3.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准予核准的文件;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5.本市纳税1年以上证明材料(异地“买壳”“借壳”上市企业需提供);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上市。
1.内江市企业境外上市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境外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的相关文件;
3.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红筹上市”方式需提供);
4.关于内江市内主体融资到位和税收占比的专项审计报告;
5.入境资金以国际直接投资形式投到内江市内主体的进账单和注册资金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6.境外上市主体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于符合奖励标准的次年3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地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核查后,联合出具审核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市级企业直接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县(市、区)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及时联系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复核结果,向市政府报送资金拨付请示;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以虚报资料、欺诈等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全额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北交所成立前在新三板精选层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等视为在北交所完成首发上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市级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且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